kaiyun官网入口苍南新闻网3月9日消息:买家欠最后一笔货款经多次催讨仍不支付,男子郑某持过磅单向法院起诉。近日,苍南法院一审支持郑某的诉求,判决买家夫妻给付郑某货款39600元及利息。
郑某kaiyun官网入口,龙港人,现年60岁,常年批发布角料,灵溪人潘某是他的一个买家。这几年,潘某陆续向他购买布角料,每次购买时都会将上次的货款结清。
2013年5月8日,潘某向他购买布角料净重7920公斤,单价每公斤5元,总计货款39600元。但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郑某发现潘某并没有继续向他买布角料,最后一次的货款也没有支付。郑某多次上门催讨,潘某均推脱未予支付,连欠条也不打。无奈之下,郑某想到了去法院告一告。去年11月18日,郑某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及其妻子李某共同偿还货款39600元并支付利息。
由于潘李两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郑某提交了份过磅单以证明购货和结欠事实,上有布角料数量及价格,也有潘某的签名。经审查,合议庭认为,对于郑某提交的过磅单,潘李二人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异议和反驳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过磅单来源及形式合法,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确认。庭审还查明,潘某和李某,于199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
合议庭认为,郑某与被告潘某之间的买卖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潘某签字确认的电子过磅单为凭,双方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潘某结欠郑某货款39600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本案债务形成于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未提出该债务系潘某个人债务的抗辩和证据,本案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属于潘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但双方之间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故郑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通讯员 李查)